遏制私挖亂采 劍指“跑馬圈地”
遏制私挖亂采 劍指“跑馬圈地”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解讀《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我國實行礦業權有償取得和礦產資源有償開采制度。近日,國務院公布了《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決定建立符合我國特點的新型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為何改革?怎么改革?改革后企業負擔會不會增加?就社會普遍關心的問題,記者采訪了財政部有關負責人。
為何改革——
化解突出問題
加快礦山治理
當前,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單位,除一般性稅費外,需繳納礦業權價款、礦業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還需繳存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現行礦產資源稅費政策對維護國家權益、促進資源節約利用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
例如,礦業權價款只涵蓋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不利于充分實現和維護國家礦產資源權益;礦產資源開發收益分配缺乏有效調節,地方對礦產資源開采依賴較重;各項稅費定位不清晰;礦山企業生態環境治理恢復責任落實不到位等。
為解決上述問題,按照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要求,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積極推動建立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
“建立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是維護國家礦產資源權益的必然要求,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進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該負責人介紹,建立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有利于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合理調節礦產資源收入,落實礦山企業環境治理恢復責任,從根本上促進資源集約節約利用,加快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修復,還有利于加快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礦產資源稅費政策體系,推動建立公平的礦業市場競爭環境。
如何改革——
抑制私挖亂采
防范“跑馬圈地”
改革方案明確提出四項改革措施,具體包括:
一是在礦業權出讓環節建立礦業權出讓收益制度。在礦業權出讓環節,將現行只對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收取、反映國家投資收益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調整為適用于所有國家出讓礦業權、體現國家所有者權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并將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確定為4∶6,在兼顧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與礦產地利益,保持現有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的基礎上,更好地維護和實現國家礦產資源權益,同時有效抑制私挖亂采、賤賣資源行為,維護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秩序。
二是在礦業權占有環節建立礦業權占用費制度。將現行主要依據單位面積按年定額征收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整合為根據礦產品價格變動情況和經濟發展需要實行動態調整的礦業權占用費,并將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確定為2∶8,有利于防范礦業權市場中的“跑馬圈地”“圈而不探”行為,提高礦產資源利用效率。#p#分頁標題#e#
三是在礦產開采環節,繼續征收資源稅。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做好資源稅改革組織實施工作,有利于改變稅費重復、功能交叉狀況,降低企業成本。
四是在礦山環境治理恢復環節建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制度。將現行各地管理方式不一、審批動用程序較復雜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調整為管理規范、責權統一、使用便利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有利于督促企業落實礦山環境治理恢復責任,將環境治理成本內部化,加強生態文明建設。
“改革的基本原則是堅持維護國家礦產資源權益,合理調節礦產資源收入,有效遏制私挖亂采、賤賣資源行為;堅持落實礦業企業責任,督促企業高效利用資源、治理恢復環境;堅持穩定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兼顧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與礦產地利益。”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
有何影響——
確保負擔不增
保持財力穩定
對于改革對企業負擔的影響問題,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原則上不增加企業負擔。
礦業權出讓收益對實行招拍掛方式出讓礦業權的,企業負擔機制不變;對以其他方式出讓的,企業負擔可能有所增加,但有利于公平競爭,減少市場尋租空間,保護和節約資源。同時,為了減輕企業尤其是勘查企業的負擔,礦業權出讓收益可以分期繳納。此外,礦業權占用費根據礦產品價格變動情況和經濟發展需要實行動態調整,在目前礦產品價格低迷的形勢下,充分考慮現行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實際負擔水平,原則上不增加正常勘查、開發企業負擔。
此次改革方案多處涉及中央與地方收益分享比例調整。關于改革對地方財政收入的影響問題,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保持了中央與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具體而言,礦業權出讓收益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由2∶8調整為4∶6,地方財政每年減收約20.4億元,中央財政相應增收。同時,礦業權占用費由按礦業權登記機關分級收取,調整為中央與地方按2∶8分享,地方財政每年增收約9億元,中央財政相應減收。
此外,2015年以來推行資源稅改革,將礦產資源補償費適當并入資源稅,并由中央與地方按5∶5分享調整為由地方獨享。按2015年測算,地方財政增收約45.1億元,中央財政相應減收。
“以上統籌考慮,地方財政每年可增收33.7億元。”該負責人說,調整中央與地方收益比例,可以適當減少地方政府與資源開發的直接利益關系,一定程度上減輕地方政府對礦產資源開發的依賴,減少私挖亂采、賤賣資源行為,遏制地方政府的短期逐利沖動,把保護國家資源的籠子扎得更牢。(記者 楊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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